2023年7月31日,相城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印發〈關于推進相城區房屋征收搬遷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相政規字〔2023〕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0月25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推進蘇州市房屋征收搬遷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蘇府辦〔2022〕224號),要求各地將集中建設安置房向貨幣化安置和使用商品住房安置模式轉變,積極探索“房票”安置政策。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精神,相城區住建局2022年下半年著手研究房票安置相關政策,并起草了專題調研報告向區領導做了專題匯報。2023年5月3日,市住建局印發了《關于蘇州市房屋征收搬遷工作中推進房票安置的通知》(蘇住建征〔2023〕2號),為相城區制定房票安置實施意見提供了政策依據。
目前,相城區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以實物安置為主,貨幣化安置為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實物安置方式存在的問題逐漸呈現,主要表現為建設周期長、補償安置方式無法滿足被搬遷戶多樣化需求、集中安置存在一定的社會治理難等問題,需出臺補充性實施意見。
二、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相城區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拓寬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搬遷人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安置房源的多樣化需求。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19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目的是進一步完善相城區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拓寬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搬遷人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安置房源的多樣化需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蘇州市房屋征收搬遷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蘇州市房屋征收搬遷工作中推進房票安置的通知》。
(二)房票安置的相關概念。對房票、房票安置的具體概念作出說明。
(三)房票安置的適用范圍。房票安置的適用范圍涵蓋全區新啟動征收搬遷項目、正在實施的征收搬遷項目以及已簽協議但尚未安置結束的征收搬遷項目。
(四)房票的核發及使用。被征收搬遷人自愿選擇房票安置方式的,由各房屋征收搬遷實施主體在被征收搬遷房屋交付并經驗收確認后核發房票。房票實行實名制,核發形式采用電子票證,一戶核發一票。明確了房票使用人,并規定房票不得買賣、抵押、非法套現,非直系親屬、非配偶間不得贈與使用。
(五)票面金額及獎勵。房票票面金額包括房屋搬遷補償收益、安置房貨幣化回購收益。購房獎勵標準以實際使用的票面金額為基數計算,原則上購買房源庫中商品房的購房獎勵比例不低于5%,具體由房屋征收搬遷實施主體在征收搬遷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明確房票用于購房后的多余金額,房票持有人可申請領取或在房票到期時兌現。并規定購買房源庫內房屋又退房的,應退還購房獎勵金額。
(六)房源庫及房源籌集。由區住建局會同各鎮(街道、區)、相關部門及自愿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商定,具體名錄由區住建局定期公布。房源庫中的房源包括商品房和存量安置房。房源庫中房源的價格由市場化方式確定。
(七)房票購房和資金結算。對房票的利率、利息結算期限及房票的有效期等進行了規定。房票持有人購買房源庫內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及時將購買情況報征收搬遷實施主體備案。征收搬遷實施主體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結清應付款項。
(八)相關配套政策。規定了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遷人可享受的稅收、金融配套、義務教育保障政策。房票持有人購買房源庫內房屋,符合條件的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房票結算金額不足支付購房款的,房票持有人可按照規定辦理公積金提取、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使用房票購房可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原被征收搬遷片區的學區資格,具體辦法由各鎮(街道、區)自行規定,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九)其他。包括壓實責任、誠信供房和保障服務。各鎮(街道、區)是房票安置實施主體,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房票安置實施細則。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順利開展。同時,明確了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管理部門、具體實施部門和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責任。
(十)實施期限。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