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數字金融創新機構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對于數字金融創新機構實體化運作并開展項目研究的扶持力度,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區科技局起草了《相城區促進數字金融創新機構發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7日,聯系人:鄒和雯,聯系電話:0512-88183162,電子郵箱:459621985@qq.com。
附件:相城區促進數字金融創新機構發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蘇州市相城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相城區促進數字金融創新機構發展
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相城區數字金融產業創新集群高質量發展,持續提升金融創新能力,規范數字金融創新機構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根據《相城區數字金融產業創新集群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相城區關于支持數字金融產業創新集群發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實施細則(試行)》《蘇州市推進新型研發機構集群發展的實施細則》《蘇州市促進數字金融實驗室發展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數字金融創新機構定義
數字金融創新機構(以下簡稱創新機構)按照依托申請機構類別分為A、B、C三類。A類創新機構指依托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關聯單位建設的創新平臺、載體;B類創新機構指依托數字人民幣運營機構或持牌金融機構建設的創新平臺、載體;C類創新機構指依托數字金融生態圈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領域研究機構等建設的創新平臺、載體。
創新機構應緊跟金融行業數字化轉型趨勢,謀求發展機遇,積極對上爭取總行、總部資源落地。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領域技術優勢,開展原創性研究和科技攻關,解決基礎性、關鍵性、前沿性、戰略性的技術問題,加快推進數字金融研究成果轉化,推廣創新技術和產品。
第二條 創新機構認定標準
(一)創新機構須獲得依托單位總部、總行批復設立相關文件。創新機構可采取獨立申請或聯合申請的方式。多個單位聯合申請時,須提供“聯合申請數字金融創新機構協議”。聯合申請應當確定一個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其余單位為參與單位。
(二)創新機構應在蘇州市相城區擁有相對獨立集中的固定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備開展創新研究活動的條件;與依托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有充足的運營經費;其建設和運行管理應由依托單位負責。
(三)創新機構有固定工作團隊,機構負責人為依托單位專職人員,應具備豐富從業經驗,具有較強組織管理能力;擁有一支業務能力強、精干高效、團結協作、層次及年齡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創新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核心管理人員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相關工作年限不低于3年。依托單位總行、總部定期派駐專家指導工作,每年派駐時間不少于3個月。創新機構工作人員應積極參與國家、省、市、區各級人才評定。
(四)創新機構定位和目標清晰,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圍繞金融制造業與金融服務業兩大方面,聚焦金融信息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金融區塊鏈(金融密碼/安全)及數字支付等領域進行技術研究,著重解決數字金融行業共性技術和未來發展問題,形成業務特色和創新優勢;積極推進金融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在首創場景、標準制定、產品研發、創新技術等方面深入探索,提升數字金融發展能力和水平。
(五)創新機構擁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組織管理架構;機構項目組織、人才引進培養等運行機制;保障機構研發經費的穩定投入,總投入不低于50萬元;定期組織開展機構學術交流會議、籌辦數字金融相關活動,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配合屬地開展產業研究,每年至少完成一項研究課題,聯合屬地舉辦一場熱點研討、圓桌會議、論壇交流等形式的活動;積極推進項目對接工作,完善相城區數字金融業態。
第三條 評審機制
(一)創新機構實行認定制,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提出申請,由屬地板塊審核推薦,相城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名單。經專家評審小組根據書面申請材料,組織開展實地考察,重點對申報材料所涉及數據的真實及準確度、證明材料的完整性、提供的創新創業環境、可持續發展情況等方面進行核查。專家評審會根據創新機構申請情況定期組織開展。
(二)專家評審小組由數字金融行業專家、相城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科技局相關負責人、屬地板塊相關負責人、權威創新機構代表組成。
(三)經認定的創新機構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獎勵。
第四條 獎勵措施
(一)開辦獎勵。對A、B類創新機構,在開展實體化經營后,經認定后給予100萬元開辦費獎勵;對C類數字金融創新機構,在開展實體化經營后,經認定后給予30萬元開辦費獎勵。
(二)項目合作補貼。鼓勵創新機構圍繞數字金融開展高層級、多樣化合作,經認定的項目完成立項后可申請補貼。
A類創新機構:項目建設補貼,吸引社會化投入超過40%的項目,依據創新水平、投資規模等情況,給予1:1配套補貼,單個項目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項目建設過程中,根據預算明細清單,可申請先行撥付。根據其發展狀況和研發經費支出額度,給予最高20%的研發經費補助,每年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B類創新機構:根據其發展狀況和研發經費支出額度,給予最高15%的研發經費補助,每年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C類創新機構:根據其發展狀況和研發經費支出額度,給予最高10%的研發經費補助,每年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服務使用補貼。鼓勵創新機構采購、使用經認定的區內基礎設施、公共平臺等服務和產品,給予采購使用單位實際支付費用最高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250萬元。
(四)人才團隊補貼。頂尖人才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項目資助和人才補貼。獲評區科技領軍人才的,根據項目評審情況給予最高1億元項目資助,最高250萬元安家補貼,用人單位引進高端產業人才的,最高可享受100萬元引才補貼。創新機構人員實地辦公,給予5000元/年的城市間交通費補貼,如在相城區購買唯一新建商品住宅自住的,給予15萬元安家補貼。
(五)獎補來源。本細則涉及獎勵、補貼資金按照《關于調整區級獎補類政策區鎮財政分擔比例的通知》(相政辦〔2021〕32號)執行。
(六)撥付方式。獎補資金撥付給依托單位,由依托單位用于實驗室建設、科研、項目和人才團隊建設等方面。
(七)本細則中所參照的上級政策或其他區內專項扶持政策,如有更新以最新政策為準,如有重復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第五條 退出機制
創新機構遵循動態調整、定期評估、持續支持的原則。對具有違反科研倫理、科技安全、到期拒不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結果達不到認定要求等情形的,取消其資格,其申報單位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創新機構組建。
第六條 組織管理
相城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區科技局負責統籌推進全區創新機構建設工作,各屬地板塊負責對主管范圍轄內創新機構進行認定推薦和日常對接服務。
第七條 附則
創新機構對其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責令返還已獲得的獎勵或補貼。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